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应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结合我省实际,10月9日,省民政厅印发了新的《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
一、制定背景
现行《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原《规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在规范低保经办流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以及兜底保障脱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原《规程》面临工作流程不够便捷高效、便民为民服务理念不够鲜明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政策发展方向和困难群众的需要,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因此,省民政厅遵循提升民政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亲情化、专业化水平工作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突出特点
(一)贯彻改革要求。按照简政放权工作要求,重塑低保审核确认流程,在全省范围内下放低保确认权限。
(二)强化服务理念。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在居住地申请的家庭,无需再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增加网络自助申请相关规定,推行低保申请“网上办”“掌上办”。
()推行高效救助。将全流程经办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18个工作日,无需进行民主评议时,经办时限为13个工作日。
(四)保障群众权益。规定经办机构和人员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申请或者已经纳入低保的家庭对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提供异议复核服务。
(五)维护社会公平。将原《规程》规定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11种情形,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情形、豁免情形、排斥情形和救助停止情形。
三、具体内容
新修订的《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基本原则、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认、认定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及依据、工作原则、保障标准制定、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调整纳入低保条件的文字表述。工作职责中明确确认权限下放的内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工作。
(二)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和审核确认程序。申请及受理程序方面,将申请材料简化为“一证一书”,取消户主申请限制,完善居住地申请制度,确定了4类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将公示环节前置,建立容缺受理制度。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程序方面,突出信息化核对重要作用,县级民政部门综合实地调查情况和信息化核对结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认程序方面,调整民主评议制度,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将“审批”的文字表述变更为“确认”;调整确认主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认。
(三)认定标准。提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由“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提高为“总额不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增加豁免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存在规定情形时,审核确认时视情予以豁免;增加排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存在规定情形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四)资金发放程序、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低保金计算方法,增加分档发放;优化重点核查制度,增加生存状态核查,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建立全面排查制度,每年开展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增加延退制度,把脱贫攻坚、脱贫解困工作中实行的延退制度写入规程;明确低保转移程序,对于户籍发生迁移的低保家庭,按照迁入地为省内或者省外分别制定低保转移程序。
(五)监督与管理、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增加停保公示程序,对停保家庭不少于半年的停保公示;完善近亲属备案与回避制度,在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回避的内容;明确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求助、监督、投诉、举报;增加失信惩戒,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的,可以对其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