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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发布时间:2020-12-01 00: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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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市民字﹝2020﹞7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议事协商工作,切实增强广大村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畅通村民群众利益协调渠道,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村级议事协商有关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村级议事协商,是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体现。本规程所指的村级议事协商,是村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涉及本村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设和矛盾纠纷调处,以及涉及村民切实利益的其他事项时,依托村民理事会,依法召集相关单位组织、利益群体和党员、村民等进行的议事协商。

        第二条 村级议事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协商原则。必须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村级议事协商。

        (二坚持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支持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映村情民意,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沟通渠道。

        (三)坚持平等公正、协商一致原则。要吸纳群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协商讨论、决策及实施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协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四)坚持成果转化、注重实效原则。协商成果及后续落实情况必须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全程监督,确保协商成果真正转化落实,惠及于民。

        第二章  村级议事协商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村级议事协商的议题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本村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环境、公益事业;

        (二)村级集体资源资金资产的使用和分配、村级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

        (三)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

        (四)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村的落实;

        (五)各种矛盾纠纷及存在争议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七)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第四条 村级议事协商的议题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二)对明显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三)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

        (四)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平的事项。

        第三章  村级议事协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村级议事协商工作的实施主体为村民理事会,村民理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协商。跨行政村区域的重要事项,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第六条 村民理事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原则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理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提倡从以下人群中产生:

        (一)村党组织成员;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党员群众代表;

        (四)有威望的老同志(包括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等);

        (五)社会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村级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

        (六)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民主协商的原则,制定村民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并依法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第七条 村民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参照村委会成员任期执行,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补选。同时,设名誉理事长1人,由乡镇领导担任,主要帮助解决村一级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  村级议事协商的主要形式

        第八条 座谈协商。对涉及面广、事关村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管用以及村党组织管理权限内应“还权于民”的其他事务等五类议题,村民理事会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

        第九条 论证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以村民理事会牵头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村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条 恳谈协商。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由村干部和村民理事会成员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方式,通过“面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网上协商。有条件的村民理事会可通过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等信息化形式,进行互动议事协商。

        第十二条 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议题,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涉及多个村的议题,由乡镇(街道)牵头开展协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期间就全面工作和专项事务进行民主议事协商,表决通过有关事项。

        第五章  村级议事协商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收集议题。村民理事会充分利用民情家访以及QQ群、微信等载体,经常联系村民,了解、掌握村情民意,收集、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确定议题。村民理事会根据收集整理意见问题情况,提出相关协商议题,交村党组织审查通过后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拟定方案。村民理事会根据协商议题拟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主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交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方案,并根据协商内容提前告知参与协商主体。

        第十六条 开展商议。方案确定后,原则上由村“两委”牵头,依托村民理事会开展协商,组织各参与主体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形式为座谈协商、论证协商的,应召开协商会议,村民理事会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必须出席。商议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各协商主体全部达成一致,方可形成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公开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以村规民约、会议决议、计划方案、口头协定等形式确定,通过村务公开栏、QQ群、微信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监督执行。协商结果的执行主体是村“两委”,监督主体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参与主体按照“谁负责、谁执行”、“谁受益、谁监督”的原则,分类抓好协商结果的落实。对需要村民遵守的的事项,可通过修订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固化下来,村“两委”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对需要本村落实的事项,由村“两委”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各利益相关方监督;对需要政府或有关部门落实或帮助落实的事项,以及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村“两委”在形成协商结果后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帮助协调解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六章  村级议事协商的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本规程规定的村级议事协商内容中,按规定属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权限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或按章操作。未经议事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提交村“两委”实施。

        第二十条 村“两委”应有计划地安排年度村级议事协商活动,村民理事会主导的村级议事协商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村级议事协商督办落实机制。村“两委”应加强对村级议事协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商结果的督办落实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情况,定期召集相关班子成员研究、协调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落实反馈和实施公开,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可结合本村实际,细化制订村级议事协商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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